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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补换

第三十三条 优待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挂失。 第三十四条 优待证遗失的,持证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提出补领申请。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更换优待证。 第三十六条 需要变更优待证发放省份的,持证人应先取消相应的银行金融账户,凭银行出具的金融账户取消证明申请更换。 第三十七条 持证人在申请更换优待证时,须交回原持有的优待证。 第三十八条 优待证首次申领免费。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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