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优待证遗失的,持证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提出补领申请。

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