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