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六十一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六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