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程和指南等开展远洋渔船检验工作,实施现场检验。未经现场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签发(署)检验证书。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有关渔船检验法规、制度的指导和培训。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