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专业远洋渔船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活动。
经批准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出境前应当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在实施远洋渔业项目期间禁止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活动。在终止远洋渔业项目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从原发证机构领回《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在国内海域从事渔业生产。
经批准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出境前应当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在实施远洋渔业项目期间禁止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活动。在终止远洋渔业项目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从原发证机构领回《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在国内海域从事渔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