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章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远洋渔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并从事远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远洋渔业船员是指在远洋渔船上工作的所有船员,包括职务船员。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8年3月3日发布的《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和1999年7月20日发布的《远洋渔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略) 附件二: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略) 附件三: 远洋渔业项目生产情况表(略) 附件四: 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