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