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8年3月3日发布的《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和1999年7月20日发布的《远洋渔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附件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8年3月3日发布的《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和1999年7月20日发布的《远洋渔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略) 第三十四条 目录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