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尚未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便利货物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
第五条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检。海关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第六条
海关对未报检且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进境货物,可以实施重点抽查,抽查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第七条
主管海关对木质包装违规情况严重的,在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同意后,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第八条
对木质包装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携带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虫等钻蛀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昆虫为害迹象的木质包装应当剖开检查;对带有疑似松材…
第九条
需要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或者除害处理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止疫情扩散的措施。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应当在海关人员的监督下开启箱门…
第十条
过境货物裸露的木质包装以及作为货物整批进境的木质包装,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加强与港务、运输、货物代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联网、电子监管及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方式获得货物及包装信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抽查的决定。
第十二条
主管海关应当根据检疫情况做好进出口商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木质包装标识企业的诚信记录,对其诚信作出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诚信好的企业,可以采取减少抽查比例和先行通关…
第十三条
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标识的,经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准予入境;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海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