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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栽培介质的中英文名称(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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