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检疫监管 第十六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检疫监管 第十六条 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