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