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条 携带有其它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栽培介质,经实施有效除害处理并经检疫合格后,准予放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