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以下栽培介质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未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带有土壤的;

带有我国进境植物检疫一、二类危险性有害生物或对我国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有效除害处理办法的;

进境栽培介质与审批品种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