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栽培介质进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栽培介质及其包装和填充物实施检疫。必要时,可提取部分样品送交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有关实验室,确认是否与审批时所送样品一致。

经检疫未发现病原真菌、细菌和线虫、昆虫、软体动物及其他有害生物的栽培介质,准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