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八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八条 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单证。检疫证书上必须注明栽培介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第三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