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二十五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的规定对进口动物进行必要的免疫和预防性治疗。隔离场使用人在征得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后可以对患病动物进行治疗。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