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应当做到:

门卫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人员、车辆、用具、用品实行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保持隔离场完好和场内环境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和灭鼠、防蚊蝇等工作。

人员、车辆、物品出入隔离场的应当征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后,方可进出隔离区;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15天内未从事与隔离动物相关的实验室工作,也未参观过其他农场、屠宰厂或者动物交易市场等。

不得将与隔离动物同类或者相关的动物及其产品带入隔离场内。

不得饲养除隔离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特殊情况需使用看门犬的,应当征得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犬类动物隔离场,不得使用看门犬。

饲养人员按照规定作息时间做好动物饲喂、饲养场地的清洁卫生,定期对饲养舍、场地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动物、饲养舍、场区和所有用具的清洁卫生,并做好相关记录。

隔离检疫期间所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严禁转移隔离检疫动物和私自采集、保存、运送检疫动物血液、组织、精液、分泌物等样品或者病料。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将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不得对隔离动物进行药物治疗、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处理。

隔离检疫期间,严禁将隔离动物产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离场。

隔离检疫期间,应当及时对动物栏舍进行清扫,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应当集中放置或者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粪便、垫料及污物移出隔离场。

发现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动物,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将疑似患病动物移入患病动物隔离舍(室、池),由专人负责饲养管理。

对疑似患病和死亡动物停留过的场所和接触过的用具、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禁止自行处置(包括解剖、转移、急宰等)患病、死亡动物。

死亡动物应当按照规定作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