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二十四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动物进行临床观察和实验室项目的检测,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出具相关的单证,实验室检疫不合格的,应当尽快将有关情况通知隔离场使用人并对阳性动物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