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二十三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隔离检疫期间样品的采集、送检和保存工作。隔离动物样品采集工作应当在动物进入隔离场后7天内完成。样品保存时间至少为6个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