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十八条 海关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加工、存放、使用(以下统称使用)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对动物遗传物质的第一代后裔实施备案。 第十九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备案。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并提供以下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直属海关将已备案的使用单位,报告海关总署。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的管理制度,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接受海关监管;每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结束,应当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 第二十三条 海关根据需要,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后裔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