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的管理制度,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接受海关监管;每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结束,应当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报海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