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七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七条 海关按照《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遗传物质,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监督管理;检疫不合格的,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