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 第二十七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进行验证。 前款规定的验证,可以采取现场见证、文件审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查复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