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 第二十六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的质量进行验证。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