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计划,编制相应的检查要求。

负责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的人员,应当执行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计划以及检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