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 第二十八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的质量保证大纲或者质量管理手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