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限为5年。 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届满,境外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