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限为5年。

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届满,境外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