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注册登记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单位名称、所在国家(地区)、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准予注册登记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 注册登记确认书编号; 注册登记确认书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