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注册登记确认书分为四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制造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安装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无损检验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