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0批的全数检验:

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1个月内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且环保项目不合格检出率达0.5%以上的;

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的;

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装运前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质检总局报告有关情况的;

未按照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日常监管中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

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九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