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并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但最长不超过3年:

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