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供货商、收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职权撤销其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的地址不存在的;
供货商商业登记文件无效、税务文件无效的;
收货人营业执照无效的;
法定代表人不存在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
申请注册登记的地址不存在的;
供货商商业登记文件无效、税务文件无效的;
收货人营业执照无效的;
法定代表人不存在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