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完成存放、加工企业指定、变更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