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海关报检。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海关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第七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第九条 海关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 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第十一条 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海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发现被污染或危险性病虫害的,应作卫生除害…

第三章 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十三条 出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第十四条 出境集装箱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海关报检,未经海关许可,不准装运。 第十五条 装载出境货物的集装箱,出境口岸海关凭启运地海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验证放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在出境口岸装载拼装货物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章 进出境集装箱的卫生除害处理

第十七条 进出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卫生除害处理: 第十八条 对集装箱及其所载货物实施卫生除害处理时应当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第十九条 用于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的方法、药物须经海关总署认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进出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并接受海关监督。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装载法检商品的进出境集装箱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查验集装箱封识、标志是否完好,箱体是否有损伤、变形、破口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进出境集装箱装载的应检货物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工作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辅助人力、用具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集装箱检验办法》、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发布的《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卫生检疫局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