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第七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第九条 海关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 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第十一条 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海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发现被污染或危险性病虫害的,应作卫生除害…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