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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进出境集装箱装载的应检货物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境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工作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辅助人力、用具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集装箱检验办法》、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发布的《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卫生检疫局发布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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