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检疫放行与处理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疫区或者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进出境邮寄物实施卫生处理,并签发有关单证。 第十七条 进境邮寄物经检疫合格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在邮件显著位置加盖检验检疫印章放行,由邮政机构运递。 第十八条 进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进境邮寄物作退回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有关单证,注明退回原因,由邮政机构负责退回寄件人;作销毁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有关单证,并与邮政机构共同登记后,… 第二十条 出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有关单证,由邮政机构运递。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