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检疫放行与处理 第十六条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检疫放行与处理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疫区或者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进出境邮寄物实施卫生处理,并签发有关单证。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