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进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未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或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单证不全的;

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其它需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