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检疫放行与处理 第十八条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检疫放行与处理 第十八条 进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未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或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单证不全的; 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其它需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