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出境生产企业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