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出境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防疫管理制度及溯源管理体系;

涉及环保要求的,须提供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

厂区平面图及图片资料,包括大门、厂区、库区全景照片,有关生产加工设施、仓储设施、防疫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物、包装物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照片等;

产品加工工艺;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