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药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检疫证书原件;
实施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应当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及其他有关单证。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检疫证书原件;
实施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应当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及其他有关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