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十六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并商输出中药材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预检。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