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十八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