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2万元以上5万…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