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以及其他原辅料的;

以非注册登记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冒充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产品的;

明知有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拒不履行事故报告义务继续进出口的;

拒不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