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