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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其他相关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管理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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